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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知公告

校医院关于患者自带药品使用的规定

时间:2017-12-18

编辑:

作者:田国庆

审核:

来源:校医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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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患者必须是在二级或三级公立医院就诊(须出示医院发票),并出示病历或注射单。

2、药品外包装完好无损。

3、应在所就诊医院至少注射过一次所应用药品。

4、生物制剂(疫苗、抗毒素)、中药制剂、化疗药不予注射。

5、接诊医生负责向患者解释我院《自带药品注射告知书》并要求其签字。

6、接诊医生负责根据患者携带病历重建我院病历,并负责对使用药品用法用量把关。

7、接诊医生负责转抄处方并注明“自带药品”。

8、药剂人员负责转本院治疗单。

9、护理人员在注射时检查药品质量和有效期并注意观察,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记录,药品容器及残液保留72小时。

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,原有相关规定同时作废。

校医院        

2017年12月18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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